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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不合法 被判无效

2012-06-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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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需要保险法的维护,只有在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维护下,我国的保险业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但是保险条款是需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对于不合法的保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高速路上,两车相撞,造成4死6伤。6名伤者和3名死者的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条款中按事故所负责任比例赔偿的约定不符合《道法》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余万元

家属

四死六伤索赔50万

黄淑芬等死者家属及6名伤者的代理律师曾红莉说,去年10月25日,毛明海驾驶一辆小客车,搭乘车学明等9人,从乐山开往成都。当晚7时许,毛明海的车在成乐高速路上,与张明春驾驶的货车追尾。毛明海、车学明等4人死亡,黄代松等6人受伤。交警认定,死亡的毛明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明春承担次要责任,车学明等乘坐人员不负事故责任。

曾红莉说,经过调查,出事的货车是吴某的,张明春只是吴雇佣的驾驶员,这辆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遂宁分公司)投了保。

“妻子失去了丈夫,孩子失去了母亲,这场车祸让几个家庭都痛苦不堪。”曾红莉说,他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赔偿,但没能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

只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

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对于第三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曾红莉说,由于没能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他们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遂宁分公司在50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人保遂宁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货车车主吴某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发后,吴某也一直没有向公司报案,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此外,即使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畴。

法院

保险条款无效,赔30万

法院

审理后认为,《道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保遂宁分公司制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人保遂宁分公司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只按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与《道法》规定不符,是无效约定。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共计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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