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总等着车主提出理赔后再走理赔程序。结果就赔偿数额产生纠纷时,保险公司才意识到“失算”了。近日,法院依照车主提供的证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近5万元赔偿金。
2007年,家住奎文区的张先生在潍坊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年5月份,他驾驶投保车辆外出时撞上了一辆轿车,致使轿车驾驶员受伤住院。事发时,张先生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伤者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他需要支付对方损失近5万元。通过调解,张先生将赔偿金进行了全额赔付,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多次以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为由一拖就是1年多。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此时,保险公司提出要重新做伤残鉴定,以用于定损。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积极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主动与张先生协商定损事宜,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及时定损,对于公安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却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因此将公安部门的鉴定作为定损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