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证驾驶撞伤同事被告上法庭,于是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昨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伤者修车及误工费用共780元。
去年4月,江先生开着妻子名下的车送孩子上学,在学校门口撞了骑车送孩子上学的一名同事。交警认定江先生负全责。江先生和同事没有对结论表示异议。
由于是同事,两人当时约定,治疗费用等治疗终结后一次性结算。半年后,江先生的同事向他提出了8000多元的索赔。江先生认为治疗费用不可能这么高,拒绝支付。两人协商不成后,江先生被同事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将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今年4月13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投保的是车辆,而不是驾驶员,交强险应该无条件地进行赔偿。中保公司发现江先生肇事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特种驾驶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持此种驾驶证不可以驾驶普通车辆。中保公司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免责,不进行赔偿。即便进行了抢救费用的垫付,也可以向驾驶人追索,其他费用就更不应该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向江先生的同事支付修车费 280元、误工费500元。
释疑
车主有过失不影响交强险赔付
北京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林接受采访时表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车辆遭遇突发事件时给受害者提供强制性的救助。
曹春林说,尽管本案中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它是否赔付不应以区分车主责任决定,而应以是否给事故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来决定。
交强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制定的格式化条款,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提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实际上说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受害人,至于是否追偿是在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和致害人之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