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驾,虽然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争论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冲突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保险公司不能鼓励醉驾
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是一种损失的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如果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