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3年6月,金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保障期间30年。
不幸的是,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金某驾驶车辆进入某服务区休息,次日的早上被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发现,当时车内异样,于是服务人员赶紧报警,最终发现已经死亡了。当时对这起事故,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写明:金某的死亡为一氧化碳中毒。
在办理好金某的一切后事后,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200万元,但万万没想到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并终止了保险公司,理由是:金某为自杀,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情形,因此不能赔付保险金。家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金某的车内存有有毒气体的气罐,而且原因也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身故,加上金某生前有巨额的债务,无力偿还,因此自杀骗保的嫌疑。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核查,金某的车内存有有毒气体的气罐,而且其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身故,这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和巧合性,再有金某在生前欠有巨额的债务,无力偿还,因此也有可能“自杀骗保”。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金某欠下巨额的债务无力偿还,因此保险公司所设想的被保险人自杀骗保的动机无法成立。
在金某的车上虽然存放着有毒气罐,但是里面是否含有一氧化碳,无法证明;气罐里本身没有气体了,原因是气压阀表一开始就显示气压为0,还是金某自杀将气体用完了才显示为0,没有证据来判断;金某生前是一名包工头,标准气体可以用于工业用途,金某是因为工作所需携带还是想要自杀携带,无法证实。
金某家属表示金某是在服务区休息的时候,因为车辆的发动机以及空调等原因,产生了一氧化碳而中毒身亡,法院认为发动机在怠速空转的时候,汽油不充分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废气,致使金某中毒身亡,这种主张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也有类似的案例发生过,因此更加有说服力。
保险公司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身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金某家属200万元的保险金。
写在最后
保险术语中的“意外伤害”,其实很多人早已熟悉,无论保险条款怎么变化,都离不开四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在金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件中,外来的、非疾病的毫无争议,而保险公司之所以拿“车内有有毒气体气罐和一氧化碳中毒身故的关联性和巧合性”来说事,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思考,可能是因为:
保险公司可能认为本案有道德风险,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要知道保险公司在审核赔案性质时,遇到可疑之处,都会从严处理。比如:出险事件发生在保单刚过等待期、短时间内投保多份保险、高度怀疑自杀、受益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对事故起因怀疑。
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理赔争议,首先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然后结合各种维权方式,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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