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哪些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合同中免赔额指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4、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二、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怎样如实告知?
1、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