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健康优选重大疾病保险A款有哪些保障内容?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③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给付,不累计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