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康乐臻享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合同约定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且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4、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全残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的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