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21日讯,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发生故障后,保险公司抛出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15年8月24日,受台风“天鹅”过境影响,南通海门市的雨量突然迅猛增长。当时孙某正驾驶自己的汽车行至某商业街,因暴雨、路面积水,导致车辆进水,无法移动。孙某联系保险公司并报案,将车辆拖回苏州。
孙某想要去理赔时,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仍要理赔,称车辆发动机进水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后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她车辆损失1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普通降雨天气所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只有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所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只要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无论是否是由于暴雨导致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孙某交纳保费的行为,即视为对保险合同中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予以认可。
经孙某申请,吴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材料费、人工费及辅料扣除残值后合计128000元。并调取了事发当日的气象资料数据,显示当日为暴雨天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孙某进行了提示说明。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122000元。
法官提醒: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行为不能视为对保险合同中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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