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