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事故,致使宋某受伤且两车均有损坏。事故经交警调查询问,仍然无法查明轿车驾驶人。该轿车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宋某受伤后,因轿车车主拒绝赔偿,故将该车主以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经过法院二审判定,王某在该保险公司为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48万元。
那么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呢?据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合该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出险信息表、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材料,无法确定本案事故发生时轿车的驾驶人,而王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及管理人,对其车辆疏于管理,也不能指证驾驶人,因此法院判定,对于宋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应当由王某赔偿50%,本案经查共计3745.40元。
专家对此还特别提醒,当驾驶人不明时,可以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了现场,属肇事逃逸。依照该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之约定,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