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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了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5-11-1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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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自行车主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三责?经死者家属状告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近日,湖镇镇显岗村发生一起司机黄某驾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自行车主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黄某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死者家属状告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昨日,博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

  2014年12月15日01时12分,被告黄某驾驶粤LP63XX号皮卡车沿S244线由广州往河源行使,行至S244线湖镇镇显岗村路口路段时,与黄某稳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黄某驾车逃逸。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50万元。但其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涉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责。同时认为死亡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分,故不应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此项请求。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肇事逃逸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若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本案证据中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被告黄某清楚明白地提示了免责条款。

  基于上述理由,博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目前,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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