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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车祸案例引起的巨额索赔的讨论

2015-07-0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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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死亡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等被告赔偿受害者家属60多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代理律师继续代理本案的二审案件,通过本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受害者家属获得巨额赔偿,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两车碰擦,司机下车理论,不料被对方拖行近百米身亡。刑事责任追究之后,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对该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死者家属赔付保险金共计64万多元。

两车剐蹭司机拍门理论遭碾压

2012年11月22日,张某驾驶一辆重型拖头车沿魁奇西路行驶时,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碰刮之后,张某没有停车与客车司机曾某进行赔偿协商,而是继续开车前行,直至美术陶瓷厂路口时遇红灯停车。目击证人表示,等红绿灯期间,客车司机曾某下车拍打货车的右侧车门,意欲理论,但货车仍没有停下来,货车与曾某正面碰撞,曾某被拖带近百米,至魁奇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司机张某感觉异常后才下车查看,发现曾某已被碾压致死。

经法医鉴定,曾某系交通事故中被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佛山交警认定,张某构成了第一次交通肇事并逃逸,随后又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均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禅城法院判决,张某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但因有自首、悔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等情节,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巨额索赔保险公司质疑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曾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张某所供职的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者累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88万元。

法院查明,曾某交通事故死亡后,曾某所供职的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工伤保险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45万元。而涉案的货车属于张某供职公司,并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现场,保险公司却当场拒赔,并称货车司机张某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属于保险中免予赔偿的事由。保险公司指事发现场有至少三位证人证明,死者曾某曾经拍打货车车门,并站在货车前面,张某不可能不知道,有理由怀疑张某存在撞死曾某的犯罪故意。

法官综合审查确认,张某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张某是故意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处保险公司赔付约64万元。

延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规则

根据相关法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责任先后顺序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侵权责任人。本案中,张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两种理赔限额达到111万元,超过了受害人应获赔范围,张某无需再补充赔偿。

承办法官随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交警部门对曾某死亡的事故认定书、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起诉状和判决书等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认,张某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张某是故意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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