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其驾驶证初领时间是2005年6月20日,到期后因未能及时申领更换被注销。2013年1月,黄某驾驶单位车辆与李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黄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3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李某损失81170元。保险公司按约履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和黄某偿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李某的811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黄某在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已被注销,按规定应予以收回或公告作废,故黄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的原理,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人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在黄某的责任范围内,因黄某属物流公司员工,故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偿还保险公司80%的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