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惜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恙虫咬人致死引发意外保险理赔纠纷的案件,认定死者被恙螨咬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理应支付理赔款10.3万元。
陈生(化名)是一家环境艺术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他所在的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陈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
根据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012年7月1日,陈生受公司指派,到某处花场工作。第二天,他就因发热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恙虫病。隔天,陈某因恙虫病导致多脏衰竭而死亡。在陈生死亡后,雇主公司依据雇佣关系向家属支付了赔偿金。但是,围绕公司为陈生购买的意外保险,家属在理赔过程却跟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在陈生住院期间,家属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保险公司也曾到医院了解情况。但保险公司认为医院诊断陈生患有恙虫病,这正是造成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既然因病而亡,显然不符合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事故”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理赔。在陈生死亡后两个月,家属又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均不予受理。
在法庭上,恙虫病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家属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经过法院审理,陈生死亡前在花场工作,从该工作环境的确存在恙螨的可能。保险公司提供的医学书籍可以看出,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21天,一般为10-14天,起病急。可以认定,陈生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
因此,陈生的死亡是被恙螨叮咬所引起的,这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事件直接致使陈生感染了恙虫病而死亡。因此,法院认为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当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陈生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计10.3万元的保险金。
后续调查:被恙虫咬未必会得恙虫病
恙虫,又称恙螨、沙虱,能传染恙虫病。此病首先由我国晋朝科学家葛洪(公元313年)发现并记载。在动物分类上,恙螨属节肢动物门蜘蛛纲。全世界已知的恙螨有3000多种,中国有记载的有350余种。
恙虫卵孵化成幼虫后,爬行到草地或农作物上,一旦有人坐卧或接触,恙幼虫便爬到人体身上叮咬,病原体进入血液后,出现立克次体血症和毒血症症状,导致机体发生一系列病变。
由于恙虫病发展迅速,如果延误治疗,可能很快出现发热并引发心肌炎、胸膜炎、脑炎以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甚至导致死亡。不过,并非每个被恙螨咬者都会得恙虫病,患病得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叮咬人体的恙螨体内有恙虫立克次体(一种微生物);二是被叮咬者抵抗力较弱。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经过4~21天的潜伏期后,被咬者会相继会出现发烧和脏器衰竭等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