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黄某某的车辆被司机邹某在高速公路上肇事,导致王某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邹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黄某某主动赔付了王某某7万余元车辆修理费,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出险时已超过检审时间,不应当理赔。昨日,昆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去年5月12日,邹某驾驶黄某某的车在杭瑞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造成该投保车辆和王某某的汽车不同程度损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鉴定驾驶人邹某负全部责任。之后,车主黄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车辆修理费70609元。当黄某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黄某某认为,自己花钱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正常理赔,故将保险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车辆的维修费5300元,王某某车辆损失7万余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出现事故后,保险员拍摄肇事车辆行车证时发现该车最后一次的年检期限是2013年4月份,车主没有对汽车进行检审,涉案汽车已经过了年检期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拒绝赔偿。
对此,黄某某表示他的汽车年检期限到2015年5月份,并没有超过年检期限,并提供了行车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给予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年检,是否构成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投保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在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没有按期检审,而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确认肇事车辆没按期检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向黄某某支付保险金5.2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庭上,双方都愿意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要向保险公司征询意见后再说明调解意见。车主买保险就是希望能在遇到事故时,获得赔偿。在各方证据都不全的情况下,建议保险公司本着保险的初衷和目的,尽可能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