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行车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赔不赔?在一份保险单中,车主坚持有受理条款,而保险公司也有免责条款的支持,双方僵持不下,只有两次诉至法院。
车主
爱车泡水受损车险应赔
2012年12月26日,市民张也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车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2200元,保险期为一年。
2012年6月8日,张也驾驶爱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孔汶村时遇上大雨,涉水行驶时被水淹熄火,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事故发生后,张也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派员到现场查勘,给出的结果是只赔付清洁费,其它不管。张也为修理爱车支付了维修费42350元。
张也翻阅保险单,发现一项条款约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是张也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
免责条款涉水行驶受损不赔
保险公司拒绝张也索赔要求的依据同样出于他的保险单。在保险单中有一项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张也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解释,将其诉至龙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也车辆损失保险金4235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院。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中这两项条款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张也所依据的条款为一般保险责任规定,而公司依据的是除外保险责任规定。一般保险责任规定明确说明了不是所有因列举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而是首先要有列举原因,再次要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才赔。保险的一般保险责任与除外保险责任作为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说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纵观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由保险责任与保险除外责任构成,两条款之间并非存在任何冲突。
法院
格式条款责任划分不明判赔
海口市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单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所以张也的车系因暴雨积水导致在行驶中发动机进水受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而保险单中虽然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但该条款是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相异,存在矛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对保险责任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公司未对该两种情形做出明确的划分,导致保险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故本案中应将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
海口中院判决,保险公司除去已支付的清洁费7698元,还需向张也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34652元及利息。律师陈剑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