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万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达州万源男子陈某有一辆二轮摩托车,2011年2月,他给车买了保险。2011年7月12日,他骑着摩托车行驶在万源市境内国道上,不料与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陈某当场受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随后陈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陈某的车辆行驶证未经过年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番协商无果,日前,陈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保险金10000元、残疾保险金50000元等合计67385元。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状况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以是否按期检验作为判断保险人免责的标准,而应以发生事故时的主要原因而确定。“本案事故发生的成因,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系事故双方未按规定行驶,避让不及所致,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原告车辆未按期年检无因果关系。”同时,该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明知陈某车辆行驶证已到检验期限,仍与之签订保险合同,足见该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免责条款的抗辩权,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67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