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了交强险,出事故时保险单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该不该履行保单?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据悉,这是我省司法机关公开披露的第一起否决保险业“行规”的案件。
2013年12月22日,范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显示,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2013年12月28日,在购买交强险后第6天,范某驾车将孙女士撞伤,孙女士枕骨骨折、胫骨嵴骨折,遂将范某及范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共计14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不在保期内为由,拒绝支付保费。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购买缴费后第6日,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损失由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相应责任比例赔偿(孙女士请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不应脱保,应‘即时生效’。”本案主审法官陈书冉解释。
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孙女士5500余元。
昨天,记者了解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车主,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车主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机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保监会表示,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