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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2015-06-1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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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是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是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决定在全国9个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推出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9种试点产品。2009年试点扩展至19个省区,安徽省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这项惠民保险已在农村落地生根,初步激活了农村居民潜在的保险需求,在提高保险覆盖面、促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积极性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引起重视。
    试点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政策支持面窄。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没有保费的补贴,对承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补贴政策,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二是承办试点的保险公司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未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等待遇,不利于试点公司分担和防范风险,影响到试点工作的长期开展。三是法律法规支撑不够。我国的《保险法》等法律未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政府职能、各方利益的保护等内容作出规定,法律的缺失给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来诸多困难。
    农村的保险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由于试点工作未纳入政府职责范围,再加上是自愿保险,不能强制推行,基层村干部在推动此项工作时有畏难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力度有待加强,还没有建立三级(市、乡、村)联系制度,仅是保险公司主动上门散户推销,未形成规模效应。由于各县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再加上受到地方财力紧张的影响,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出现衔接不紧凑、参保率不高的问题,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低收费、低收益,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从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人员少,而农户居住比较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业务上需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试点期间,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提供了包括费用倾斜、表彰激励等措施在内的支持政策,一旦小额保险步入常态化发展,取消鼓励政策,可能会影响到试点业务的长期发展。
    农民参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试点工作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由于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此项业务未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部分农户认为此项业务是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没有政府的补贴,预期收益不高,自主参保的意识不强。部分贷款户在办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对此项业务不理解,认为保费过高,赔付率低,购买保险是加重了贷款成本。
    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是个别险种设计操作性不强。如:保险公司与农民办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依据的是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号。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如果借款人在短期内还款后又在短期内借款,借款人需要重新入保,增加了保险人的成本。同时,由于保险受益人是农村信用社,部分借款人的参保意愿性不强。二是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比较薄弱。农险服务站还没有完全覆盖乡镇、村,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还未能渗透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群体,农民群众还不能方便快捷地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相关的政策建议
    国家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加强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比照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模式,对承办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保费补贴,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予以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监管部门为小额保险提供宽松有利的监管环境,鼓励必要的创新。在保费零现金管理、小额保险业务员管理、驻村工作室等方面,给予特别的支持政策。三是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如:明确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位,对参与方利益的保护、政府职能与作用等的界定,保险资金的管理,风险基金的设立等,使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操作起来有法可依。
    积极创新保险模式,将农村小额保险与“新农保”有机结合。一是利用新农合网络平台,依靠政府力量,采用“联动合作模式”推广农村小额保险。利用新农合在农村地区的良好口碑和相对健全而完善的服务网络,将小额保险作为新农合有效的配套产品推出,迅速扩大保险覆盖面。二是开办保单抵押贷款业务。本着保本微利原则为农民提供小额保单抵押贷款,为农业生产生活提供资金,形成农村剩余资金本地循环机制。
    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和支持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一是建立三级(市、乡、村)联系制度。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考核工作,加大对乡(镇)村干部的奖惩力度,对保险覆盖面较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奖励。二是有效配置各种资源,支持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站,推行“保险驻村服务员制度”。委托村干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代理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推广和服务工作,或以第三方机构为平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小额信贷机构、农村技术服务站(所)等合作。三是在条件较好的乡村,采用“全村统保”模式推广,实现全村统一承保的保险村模式。在部分统保条件暂不成熟的乡村,采用“小型团单模式”拓展小额保险业务。鼓励各种公益组织机构和地方经济能人,以第三方个人出资方式,给农民购买小额保险。
    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积极性。一是给予农民适当的激励措施。除做好理赔工作外,对连续3年未得到赔偿的农民,可以采取或用保费返哺或赠送种子农药等方式,对农民进行正向引导。二是充分发挥依靠政府组织引导推动、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作用,促使农民接受现代保险理念,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墙体广告,开展送保险知识下乡活动,培养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做好保险服务,简化承保手续、方便农户承保,定期定人进行保单回访,主动提供各种保险服务,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后续服务,为广大农户提供各种风险保障。做好“小额保险代理人”归口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由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做好有关培训、队伍管理和代理资格的相关控制工作。
    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它主要是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人人群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种运行机制。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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