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险种开发的影响

2015-06-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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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保险法》颁布,除了监管规章制度的修订,对产品的改造也有很大影响。据了解,多家保险公司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前就已对险种进行调整,不少保险公司主推短险险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颁布以来,已完成了6部规章的修订,并已在10月1日前公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的三个监管规定。此时,保监会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实施之际做出阶段性总结,今后一段时间,保险行业将在新《保险法》框架下进行制度调整。
  “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废止、修改、建立新制度的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业内人士指出。除了监管规章制度的修订,保险机构也需按新《保险法》进行一系列的规章和文本调整以及产品的改造。
  保险机构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来自多家保险公司的消息称,10月1日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对产品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报保监会备案,而内部规章和流程的修订也都在进行中。人保集团股份公司总裁吴焰表示,人保集团旗下财险、寿险和健康险公司都已着手对产品进行了修订,而涉及产品开发、营销、承保理赔、单证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对于保险产品,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诉讼时效以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产品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如修改如实告知的表述,增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明确理赔程序与时限的要求等。”一中型寿险公司产品开发部人士称。
  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待保险业进一步开发,而新《保险法》更是在投资领域给保险业打开了空间。保监会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并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从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洋保险的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到,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已经停售了一些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停售的险种数量还比较多,而这些停售的险种,一部分要经过升级再重新推出市场,而另外一部分停售后则退出市场,此外,还将推出一些全新的险种。而在险种调整过程中,短险调整的数量较多,不过,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推出新的短险产品,而推出的长险则较少。
  太平洋保险公司一位负责售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的短险几乎已经更换完了,涉及约三四十种,而长险尚未推出。而对于投保人关心的停售险种的售后是否受影响,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均表示,在新《保险法》实施前购买的险种,按照当时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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