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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赔不赔

2013-01-3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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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刘某醉酒后驾驶公司轿车肇事,将人撞死。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不想赔钱。而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醉酒不赔”的条款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规定,故判保险公司按死亡赔偿限额赔偿死者家属11万。保险公司不服,目前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醉酒肇事致1死1伤

今年2月26日晚上8时许,重庆时盛建设工程质检公司的员工刘某驾驶公司轿车,由巴南鱼洞往南岸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巴南区试车道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发生相撞。车祸中,张某伤势严重,送医无效死亡,摩托车上另一乘车人受伤住院。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巴南区交警支队现场调查后认定,刘某属醉酒驾驶,在事故中负全责。

保险公司:醉酒驾驶不赔

据了解,肇事车在去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抢救费1万元。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却认为,刘某属醉酒驾车,按照该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约定,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免除责任不予赔偿。

今年6月,受害者家属同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5.7万。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醉酒驾车致1死1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7月14日判处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民事方面,法院以司机买了“交强险”等为由,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以“醉酒驾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偿范围,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交强险保受害人基本权益

巴南区法院承办法官称,“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包括肇事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基本利益,而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醉酒驾车不赔”的约定,不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21条、22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赔偿后,向肇事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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