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诉称,2009年11月,他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修车费超过汽车的实际价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说一次性赔付他2万元,车辆收回报废。今年年初他准备购买新车时才得知,这辆车仍在他的名下,由合诚公司使用,他因此不能买新车。
“王先生自认为车辆报废,不知还在使用是说谎。”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一辆车报废肯定是车主本人持相关手续去车管部门办理,王先生自己没去办理,怎么会以为车辆报废呢?保险公司表示,王先生、保险公司和合诚公司三方达成过一致意见,保险赔2万,车归合诚公司,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合诚汽车公司的总经理亲自到庭应诉,他告诉记者:“我约过王先生三次,让他来配合办理过户,但他都没来。”
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都认为,事故车修理完毕后,距离限购令出台还有约半年时间,如果王先生配合过户,再买新车根本不会受影响。买不了车是其自己造成的。
王先生提交的事故结案协议书显示,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2万元。王先生认为,协议就是他们双方达成的,与合诚公司没有关系。保险公司表示,事故结案协议书并没有说车辆只能由保险公司收回。合诚公司也提出,王先生当时就把全部车辆手续材料都交给合诚公司了。
王先生说,交付车辆手续只是为了办理赔和注销登记,合诚公司也没有约过他办理过户,相反是他知道车辆未报废后主动找保险公司和合诚公司。合诚公司同意自己摇到车号后就把车给他,合诚公司无权继续使用他的车辆。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