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徐州新沂人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某道路上行驶,车后座搭载着刘某。当车辆经过一路口时,刘某突然从三轮车上摔下。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11日,刘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9万元。经交巡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王某先行支付了刘某3万元赔偿金。
由于王某曾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于是他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余损失由王某自己赔偿。但是,对于王某的这一要求,保险公司以刘某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定。今年3月26日,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各项损失4万余元。
庭审时,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刘某和王某均认为,刘某是从车上摔落,事发时其身体已经与车辆分离,且在接触地面后受到伤害,此时刘某的身份已经属于车外人员,属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那一个时间点上,其已完成身份的转变,由“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王某赔偿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
法官解析<<<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因王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刘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官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未对“本车人员”内涵作明确界定,但结合交强险立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判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之上为依据,二者只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相互发生转换。本案中,刘某因三轮摩托车拐弯而被甩出车外,很明显,他摔下车后就成为了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