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万宝马车出险,车主花费70万修理,保险公司只愿赔偿40万。到底赔70万还是40万?双方诉至法庭,日前玄武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约定的新车购置价82万是有效的,最终按残值判赔49万。
(1)宝马与货车相撞损失70万
2006年,施女士斥资130万买辆宝马车,2011年2月她向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给车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等保险。在新车购置价一栏填的是82万,而不是购买时的130万。但同年11月,宝马车在高速上与一辆货车相撞,交通部门认定是施女士全责。施女士惊魂未定,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施女士请南京市价格中心评估,车辆的损失为66万。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车损费、施救费等共70万元。
(2)保险公司只肯赔40多万
但保险公司却不同意,评估宝马车换件项目共计108项,损失程度是非常严重,被推定为全部损失。在向法庭出具的保险单上,称如果出车祸,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那么保险金额怎么确定呢?保险单上称,当车辆损失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即是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赔车辆的实际损失。在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宝马在发生车祸时的实际价值。而实际价值的算法,为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车辆的折损,也就是82万减去38万的折损,保险公司提出赔付44万。
自己130万的爱车,就赔44万?施女士觉得赔得太少了。施女士坚称,给车辆投保时,跟自己同款宝马已经停售了,而相近款型的车价格是130万。用130万减去折旧费,车子的实际价值远远高出修理费用66万,所以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损失赔70万,而不是按残值赔44万。
(3)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理由
双方最终诉诸法律,玄武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保单上注明新车购置价是82万,而且双方约定发生事故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因为投保时,施女士的车已经购买5年了,而且同款车也停售了,新车购置价是参照与这辆宝马最相类似的一款轿车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格。而且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有效。所以车辆的实际价值应该是82万减去折旧费而不是130万减去折旧费。
对于车辆的实际价值,法庭重新计算。“从初次登记的2006年4月的次月开始计算,至事故发生的2011年11月20日,是66个月,每月约定的折旧率是0.6%”,减去折旧金额以后实际价值是49万元。法院又委托鼓楼价格中心鉴定,同样为49万。法庭最终判保险公司赔付施女士宝马车出事故时的实际价值49万。
如果施女士在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填的是130万,在这次理赔中,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按车辆损失赔70万呢?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承办此案的李法官。他解释即便投保时填写130万,施女士同样要出证据证明这款车当时市场价是130万,如果没有证据,依然不行。如果保单上填的是82万,而施女士现在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新购价是130万,仍然按82万算(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