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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溺水失足身亡引发一起保险理赔案件

2013-07-2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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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女青年和男朋友吵架,生气独自回家,却不料在途中失足掉入水中,溺水身亡。由于该女士的公司为每位职员投保了团体综合意外险,女士的家人就理所当然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法院认为,该女士的死经鉴定后却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与女士家属50万元保险金。

女青年与男友吵架后失踪,警方在江中发现她的尸体,由此引发一桩保险赔偿案。日前,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据介绍,王丽,长寿人,当地某银行工作。2010年11月,银行为职工办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0万元。当年12月10日,王丽到主城探望男朋友张伟。张伟提出分手,两人发生争吵。次日,王丽要坐车回长寿,张伟将她送到楼梯口后转身回家睡觉。当天,王丽母亲打电话问张伟女儿去处。王丽的电话已经打不通。当日,张伟报案称王丽失踪。12月19日,警方在江北区滨江路嘉陵江段发现王丽尸体,法医检验确认系高坠后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与溺水联合致死。

事后,银行和王丽父母向警方报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王丽死因进行调查,结论为溺水而死。王丽父母不认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9月,仲裁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仲裁庭认定,王丽死亡是意外事故,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5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向市一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双方在法庭上就死者系自杀死亡还是意外死亡进行了辩论。此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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