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读中的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所属的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规定。因该起交通事故中我公司的车辆无责,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请问,这种“无责不赔”的条款有效吗?
事实上,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11条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就是说,李先生的单位可以选择先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李先生单位的请求合法,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此外,《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7条第2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李先生的单位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无责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该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李先生单位的主要权利,因此应属无效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向李先生的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随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