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其中两辆主责任车辆均未投保,事故受害人是主要责任人,又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受害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三车中已投保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2011年4月1日17时20分许,李小飞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岩口镇红安村驶往铎山镇政府,途径S312线冷水江市铎山镇青龙村3组地段时,超越由蒋大鹏驾驶的货车。两车并排行驶当中,蒋大鹏驾车超越其前方的轿车时,遇阳建驾驶另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其相对方向驶来,导致原告李小飞驾驶的摩托车与阳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相撞后李小飞连人带车侧滑于蒋大鹏驾驶的货车左后轮下,被碾压受伤,两辆摩托车受损,阳建亦受伤。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李小飞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大鹏、阳建负次要责任。李小飞受伤后损失较大,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李小飞一纸诉状将蒋大鹏、阳建、蒋大鹏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阳建、蒋大鹏、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9万余元。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交强险强制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负担,更是为了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本案应该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或超过部分由李小飞、蒋大鹏、阳建按各自的责任分担。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还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阳建行使追偿权。故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康复费总计10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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