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
2007年6月,李某意外死亡。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回复。
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作出核赔决定。
而根据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