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比较
( 1 ) 市场准入所具备的条件。公估机构的设立一般根据采取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分别规定设立的条件, 部分国家还允许以个人公估人的形式存在。在我国, 设立保险公估公司, 其形式可以采取合伙制, 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具体的规定可以参阅《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在中国台湾, 公司组织申请经营公证人的业务者, 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200 万元。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以现金为限。
而在菲律宾, 任何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公司具有保险监督官按照法规发放或者更新执照授权, 才可以开展公估工作。在公估人是个人的情况下, 其个人必须是菲律宾共和国公民; 公估人是合伙组织或者公司的, 其资产的60% 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持有。
( 2 ) 筹建和开业。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要求与对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要求类似。
中国台湾: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公证人业务者, 应聘有具备公证人资格者至少1 人担任签署工作, 向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个人名义执行公证人业务者, 应检附下列文件, 向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申请书; 符合规则所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明; 最近2 年内取得当局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身份证明; 营业计划书; 无不得申领执业证书规定各款情事的书面证明。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公证人的业务者, 应检附下列文件, 向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申请书; 所聘公证人符合规则所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明; 所聘公证人的身份证明; 所聘公证人最近2 年内取得当局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前教育训练证明;所聘公证人无不得申领执业证书规定各款情事的书面证明; 营业计划书; 发起人或股东清册, 载名发起人的详细身份情况及所认购股款; 公司章程; 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 3 ) 许可证制度。各国和地区颁发给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都不超过3 年, 这一点与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是很相似的。我国规定,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其他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相同。
在中国台湾, 公证人登记后, 应持向其委托的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收据, 或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单, 送请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公证人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6 个月内, 申请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证书, 开始营业, 逾期未开始营业者, 由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登记。公证人申请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证书时, 应缴纳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所定的规费, 并检附要求的文件。执业证书有效期为3 年, 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 4 ) 变更和终止。在我国, 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事项的要求与对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要求类似。
在中国台湾, 公证人公司的董( 理) 事、监察人( 监事)变更时, 应检具无不得申领执业证书规定各款情事的书面证明,报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备查。公证人公司组织增聘公证人者, 应依规定检附相关文件, 向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 并缴纳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所定的规费。
3. 监管内容
从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情况看, 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 而属于普通法监管的范畴。因此, 保险公估人一般只受普通法律的管理, 并通过市场的力量和协会自律的方式予以规范和约束。但中国等国家也实行对保险公估的严格监管。
( 1 ) 检查内容。各国和地区监管机关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检查内容随行业的具体发展情况而有所区别。在我国, 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的内容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检查内容类似。
( 2 ) 业务和财务报告。在我国,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并依法公布。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 天内, 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在中国台湾, 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均须专设账簿, 记载业务收支; 并视当局财政主管部门需要, 于规定的期限内, 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 上报当局财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在印度尼西亚, 保险损失公估公司和保险精算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2 月31 日、不迟于下一年的3 月31 日前向当局财政部门负责人提交于12 月31 日结束的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