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洋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太平洋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的人群都可以购买这款产品。
2.保险期限:投保人可选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还是比较灵活的。
3.犹豫期:自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真审视合同后认为合同与自身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二、太平洋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提供的保障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身故或者全残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身故或者全残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祝寿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祝寿金=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身故或者全残保险费豁免:如果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