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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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1)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自第二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2)如果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3)如果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自确认第二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所有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一旦开始豁免保险费,则所有非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将随即终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