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18-66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相伴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见10.6)初次确诊(见10.7)非因意外伤害(见10.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 | 身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高残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9),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特别注意事项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