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红发5年前经某寿险业务员推荐,投保了一款养老险,当时图省事,沈先生在空白投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他信息都让业务员代为填写。沈先生连续缴了3年保费后才发现保单上的身份证号码错了。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更正,没想到,这一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断然拒绝。
保险公司称,沈先生买的养老险,年龄越小,缴的保险费也越少。根据保险法规定,沈先生少报了两岁,属于申报年龄不实,致使其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如果沈先生想将保单更正过来,得先补交保险费。这个问题不解决,沈先生就算继续缴费也不能享有预期的保险收益。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要素。申报年龄不实构成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沈先生尽管已经缴纳3年保险费共12180元,但返还现金价值仅有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