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所以,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并不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 而是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根据本条规定,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 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一)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 ( 1 ) 声明事项, 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缴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 ( 2 )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 3) 除外事项,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 4 ) 条件事项, 如有关索赔时限、诉讼时效、代位求偿、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 在制订有格式保险条款的情况下, 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 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 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 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 在某些情况下, 保险单具有“ 有价证券” 的性质, 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