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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保险专业机构准入市场规则 新旧相比出真章

2013-07-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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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保险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得方方面面。保险行业的有效扩大,保险市场越来越成规模产业。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逐渐加大。近来,据可靠消息传出,保险监督委员会出台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规则的新规定。

近期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44号)(上述三个文件以下简称“新政”),再次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为市场上既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和潜在的投资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

新政的主要特点

新政体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的政策导向,与新政前的准入条件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新的变化。

(一)一般性准入条件

一是明确了新设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标准,同时不再限制股东类型和划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类型。二是放宽了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三是禁止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原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但允许例外。四是全面放开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

(二)特殊性准入条件
一是降低了注册资本要求,加强了经营区域限制。二是扩大了鼓励专业化转型的行业范围。三是提高了互联网业务的准入标准。

目前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类型及设立需求分析

(一)机构类型

从注册资本规模的角度,市场上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保险中介集团。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拥有5家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2家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二是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属销售公司。这类机构服务于保险公司产销分离战略,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少数机构甚至达到1亿元以上,以承接所属保险公司销售职能为主要目的。

三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普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这类机构资金实力也比较强,部分机构已经在异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四是服务于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既可以是汽车企业等新设的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是已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以协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转型为主要目的。

五是其它类机构。这类机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主要包括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未参与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原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二)机构设立需求原因分析
目前,市场上申请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需求旺盛,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推进。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启动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

二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条件趋严。2013年3月,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在筹建条件、开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需求。为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转型,监管部门在2012年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并在准入条件和实施方式上给予政策优惠,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新设行业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的需求将逐渐增多。

四是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停批压力的释放。新政前,监管部门暂停了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一些已经筹建或准备筹建的机构因此中止了设立进程。新政实施后,这部分机构的设立需求将集中释放。

五是原全国性中介机构的发展需求。新政规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代理、经纪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其它省市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其它地区则不能申请。因此,为继续实施其全国性发展计划,这部分机构将会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并提出分支机构设立需求。
政策建议

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转型升级,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建议根据中介机构的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准入,扶优限劣,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鼓励符合改革方向的中介机构快速发展

一是结合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专属销售公司发展。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把握几个原则:第一,不能先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第二,应该先成立省级分公司,以加强管理。对于未成立专属销售公司省级分公司而直接申请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暂缓批设。第三,应与营销体制改革相结合。拟申请设立的专属销售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实质上承接所属保险公司对应分支机构的销售职能,否则不予批设。

二是结合兼业代理专业化,鼓励行业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发展。

三是结合专业中介规模化,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发展。建议给予适度政策支持,促进集团化进程。

(二)适度限制原区域性代理机构发展

重新放开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是此次新政中一项重要内容;但从公平角度看,要求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更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稳定。

一是有利于维护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

二是有利于推进规模化改革。要求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符合规模化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优化。

树立新政,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准许保险专业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建立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继续发挥保险的强大作用。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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