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自买了新车后,之前开的奥拓就一直停在收费停车场,很少开,但是每年续保都给奥拓车买全车盗抢险,但近日王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立马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却以“停车场有看管车辆义务”拒赔。那么,爱车在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
保险专家认为:“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失窃不赔”既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不赔的内容,现行保险条款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从上述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看,提及“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查封、政府征用期间、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被盗窃、抢劫、抢夺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期间”不在责任免除部分。
而且,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失窃,保险公司可以先赔后追,而不应由车主自己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仅仅在于解决第三者的行为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关联,第三者是否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在保险法中并没明确规定为直接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此处的“第三人”应包含因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行为损害保险标的的“人”。作为收费停车场,和车辆停放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对于车辆负有保管责任是明显的,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停车场属于保管合同的违约方。保险公司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依法可以向停车场进行代位追偿,实践中此类案例是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