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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仪式纵观保险历史展望未来成为新目标

2015-10-0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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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

近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与中国保险学会共同举办的“中国保险历史文化展暨筹建中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博物馆合作意向签约仪式”在北京保险产业园举行。中国保监会、北京市政府、北京保监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石景山区政府以及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集团等多家保险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出席签约仪式和开幕式。北京市石景山区区长夏林茂与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签署了合作意向。
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表示,本次保险历史文化展将带动保险行业和监管机构开展此类活动,起到风向标的作用,中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博物馆的筹建标志着北京保险产业园在保险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夏林茂说,展览和博物馆的建设将为打造“保险业的精神家园”提供基地保障。
北京保险产业园是中国保监会与北京市政府联合打通的全国首个以保险产业为龙头的国家级金融创新示范区,致力于通过保险历史文化的发掘与展示,实现打造保险文化引领区的战略目标。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介绍,目前北京保险产业园已经聚集了以中国保信为代表的13家保险机构,在保险服务、金融改革、投资等方面开展创新,产业园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将立足于深化与保险业的合作,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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