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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健康养老上道双保险

2015-09-17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儿子和女儿养老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吗? 答:儿子和女儿养老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一样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面儿子与女儿的义务是相同的,没有分别,而继承法也同样赋予了儿女相同的继承权。<br />问:只有一个女儿怎么养老 答:买保险,自己养老<br />问:我女儿买了一个状元红我老公买了个养老险,两个险... 答:用一个存折缴费是没有问题的,放一个或者分开放,只要能记住缴费的时间就可以,不会产生日后领钱或理赔混乱的现象<br />


抚育了25年的女儿出嫁了。作为女儿的父母,既为女儿成家感到喜悦,也依依不舍。同时,更为女儿的未来生活有点儿担心。女儿离开父母,人生之路才真正开始。


正当我与爱人沉浸在伤感之时,5月21日晚,我在中国人寿(16.74,-0.05,-0.30%)从事保险营销的老同学来我家,邀请我与爱人参加第二天黄石分公司专为高端客户举办的“车行天下,鑫尊之旅”活动。尽管没有一点思想准备,我与爱人还是欣然答应了。当晚,我将公司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又与岳母通电话邀请老人一起前往。于是,第二天,我与爱人、岳母在老同学的陪同下,亲自驱车来到风景优美、水源洁净的湖北鄂州红莲湖高尔夫球场,参加公司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在产说会现场,我与爱人经过商量,决定在现场刷卡为女儿购买保额为20万元,交费期为20年的国寿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以及保额为20万元、交费期为10年的国寿“福满鑫尊”理财分红型保险产品。

1976年,我从农村知青点应征入伍。1981年退伍后被分配至市内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电话交换机外线维护工作。其间,我报名参加了湖北工业大学工民建筑函授班学习,并于1988年获得大专文凭。2000年,我所在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最终被香港一家大公司独家收购,近60%的员工下岗,我也成为其中一员。同年,与我同在公司工作的爱人也下了岗。当时,我年仅43岁。面对未来的生活和无业的窘境,我真不知所措,前途一片渺茫,好在我还有一张工民建筑大学的文凭。于是,我开始筹办个人民用建筑监理公司。

建筑监理我未接触过,许多方面是空白。于是,我边干边学,不懂就向专家和同行请教,硬是凭借吃苦耐劳的精神,从办理经营执照、招聘相关人员、租用办公室,直至正式开业,终于创办了属于自己的公司。随着公司艰难中成长,我也饱尝了创业的艰辛,也正因为有了这些宝贵的人生经历,让我对生活有了更多的感悟。

每个人的打拼无非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为社会多做些有益的事情,忙忙碌碌的工作与生活如果没有健康作保证,即使赚再多的钱,也是残缺的。联想到自己从原公司下岗时,每个月300多元的生活费,而且3年之后还要取消,而当时,女儿正在念大学,加上爱人失去工作,女儿每年的报名费、每月的生活都靠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资助。所以,公司走上正规后,我即刻还清了所有的欠债,还给公司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给经常上建筑工地监理的员工购买了大额人身意外保险,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我只给爱人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

经过不懈努力,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向好,我分别给爱人、女儿在市内购买商品房,自己也购买了小轿车。人的命运许多时候往往与所处时代密不可分,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如果能提前为下一代创造点条件,减轻子女未来的生活压力,也是爱的传递。所以,利用这样的机会,提前为女儿将来的健康与养老上道“双保险”,既为女儿的生活打点基础,也体现了父母的关爱。于是,我与爱人商量,现场为女儿购买了上述两款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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