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还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了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余的一些准备金也可以税前列扣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此外,《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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