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要求做好2012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针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通知》明确,森林保险是应对林业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保障机制,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农增收致富。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凡是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省(区、市)均可以提出试点申请。
《通知》规定,申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公益林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保费,其中,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商品林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保费。补贴比例是公益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补贴地区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省(区、市)。同时,要求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保险责任范围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保险金额和费率以“低保费、低成本、广覆盖”为原则。
《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沟通情况,切实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研究政策,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方案。试点省份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森林培育物化成本实际标准,按市场化规律与保险公司商定提高保额及保费等事宜,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先期已纳入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共同研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林种,并考虑灾害发生规律等因素,设计多种森林保险品种,实行差别化的森林保险产品。要统筹协调,按时上报2012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已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省份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省份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申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2009年以来,财政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截至2011年,已有辽宁、浙江、江西、福建、湖南、云南、广东、广西、四川9省(区)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森林保险投保面积7.28亿亩,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5.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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