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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规范险企履行停业处罚程序

2011-05-09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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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机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直至履行期限届满,上级公司关闭被停业机构及其下辖经营单位除批改之外的出单窗口,包括新客户投保、满期续保业务均在停业范畴之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止承揽全部新业务。  山东保监局强调,保险机构停业期间要做好四项工作,以保...

本报讯 记者 姚慧 山东保险机构如何履行停业处罚决定,如今有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山东保监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履行停业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规定。

  2010年以来,山东保监局下发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处罚决定7项,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1家次,在处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履行标准不明确、恢复营业程序不完善、后续监督困难等,个别机构存在规避处罚的行为。

  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教育、引导作用,山东保监局对履行停业行政处罚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实施标准上,被停业机构要做到四个“不得”,即不得冒用省级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工号出单,不得通过中介变相经营相关业务,不得招揽保单送达地在停业区域内的电话、网络等渠道业务,被停业机构所属保险公司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不得承保停业区域的新业务。被处罚机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直至履行期限届满,上级公司关闭被停业机构及其下辖经营单位除批改之外的出单窗口,包括新客户投保、满期续保业务均在停业范畴之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止承揽全部新业务。

  山东保监局强调,保险机构停业期间要做好四项工作,以保证客户服务的可持续,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保险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明和理赔服务;制定停业期间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确定管理责任人,组织被停业机构的合规教育和整顿;确保被停业机构内部管理、员工队伍的稳定;自觉维护当地市场的稳定。

  通知明确了恢复相关营业的程序。停业期限届满前20日,由省级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公司内部问责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完成相关责任追究。被停业机构自停业期限届满次日起,即可自行恢复相关业务经营。

  为加强行政处罚的后续监管,山东保监局将通过统计信息系统监测相关业务流量,必要时采取现场察看,查阅业务财务系统,核对账户、发票、账簿、单证情况等方式,监督停业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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