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8日,黄金荣花203元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发现车票中收取了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他认为北京铁路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因此向保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审查并撤销该强制保险。
保监会回函答复称,保监会没有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没有要求旅客必须购买该险。此外,根据保监会调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没有通过铁路运输企业以向旅客销售车票的方式强制收取该险。保监会还建议黄金荣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随后黄金荣又向保监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对铁路收取强制保险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铁路局的行为违法,并制止此违法行为。保监会则认为,黄金荣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他们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黄金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监会受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认为,黄金荣诉称的北京铁路局收取强制保险费的行为不具有商业保险特性,不在保监会管辖范围。黄金荣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保监会具有对铁路局进行调查及制止的职责。法院因此驳回了黄金荣的起诉。
宣判后,黄金荣表示仍然坚持他的诉讼意见,但是否上诉还需要考虑。
■新闻背景
认为强收保险费侵权
消费者告铁老大败诉
去年9月,乘客黄金荣状告北京铁路局在“火车票中暗含2%的强制保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今年2月一审时,铁路法院以强制保险合法,乘客应自行从法规中知情,铁路局无须再告知为由驳回。
今年3月二审时,法院认定北京铁路局售票时未采取主动方式告知黄金荣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宜不违法,而且黄金荣虽然在购票时不了解强制保险的真实信息,但却没有因此受到实际损害,因而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