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指引》的制定背景? 答: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近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强保险产品监管,推动保险业不断加强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丰富了保险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了客户保险需求。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监会启动了《指引》制定工作。 二、《指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引》针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明令禁止,划清政策红线,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鼓励创新,优化产品供给。《指引》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框架内设计有利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的保险产品,有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提升保险供给质量,优化保险供给结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答记者问,为社会经济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坚持强化责任,加强公司产品内控。《指引》立足于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行为,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引导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内控制度,提高产品开发质量。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引》共分九章53条,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从规范保险条款费率的角度,对公司条款费率的基本原则、框架要素、重点条款、费率要求和命名规则等进行规范。主要包括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三章命名规则、第四章保险条款要求和第五章保险费率要求。二是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产品开发和使用管理内控制度的角度,对产品开发机构、职责权限、流程、经营使用和评估修订等进行规范。主要包括第六章产品开发组织制度、第七章产品开发流程、第八章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三是其他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制订依据、基本概念等,第九章附则部分规定了适用相关事宜。 四、《指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首次细化明确了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条款费率基本原则有一些规定,《指引》在此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原则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第5条规定了产品开发基本要求,如依法合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第6条从正面详细列举了保险产品应当坚持的原则,分别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等。第7条从反面列举了一些不得开发的8种保险产品类型,主要是对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产品的总结。这些原则要求明确细致,操作性强,将指导公司规范产品开发行为,为监管实践提供依据。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指引》第六章规定了公司的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针对目前部分公司产品决策机制不健全、产品开发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等问题,《指引》规定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同时,《指引》要求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和省级分公司可以配置产品开发人员。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和管控。针对少数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指引》第七章规定了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论证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发布宣传等环节,并要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指引》第八章还对公司产品评估、条款修订、费率验证调整、产品清理注销等进行了规定,旨在指导公司建立起从开发到退出的全流程产品管理制度。 五、下一步保监会在财险产品监管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工作,今后也将持续不断的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一方面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监管需要,积极修订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规章制度,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建立健全财险产品领域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约束、公司自我管控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强化财险产品管理。同时,保监会也将加大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