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投资热带动了投资连结保险的迅速发展。当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时,作为一份保单该怎样分割,有时会让曾经恩爱的夫妻犯难。曾经有一对夫妻,两年前妻子购买了投资连接保险,趸交保险费3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并没有指定受益人。事隔两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破裂,开始协商离婚。但是,双方关于妻子买的投连险保单应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丈夫认为,该保单的保费支出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购买该保险本身是一种投资,因此,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有权获得其中的15万元。但是妻子认为,保单的性质是保险,不是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再则保险费已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已经丧失了对保费的所有权,只能期待未来的投资收益,因此无法分割;妻子还表示,自己投保的时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没有反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身就意味着丈夫已经同意将30万元归自己所有,现在只是反悔了。
面对这一纠纷,仁者见仁。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管贻升表示,问题的焦点是投连险保单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中投资型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在内的有价证券。
可是投连险属于有价证券吗?有人提出了异议,投连险属于保险,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单不被视为有价证券。可是还有人说,随着保险理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与银行、信托、基金等有越来越融合的趋势,尤其是投连险、万能险等保险产品属于投资和保险保障的融合。依据不同,得出结论相异。
管贻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离婚时退保,则退保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手续费后双方均分。如果离婚时被保险人愿意维持保单效力,因为该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投资,更多体现出该保险的财产属性,而非保险保障的人身属性,因此妻子有义务支付给丈夫一定的费用。
拍案提醒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一场也是一种缘分,既然缘分已尽,也可好离好散,也算得上有情有义。不过,这一财产分割纠纷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签单时应该双方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并有书面协议,以免事后大闹公堂。毕竟,从法律上来说,投保险也是严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