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式责任保险
“伞式责任” 一词被用于描述一种比普通超额责任保单广泛的超额保险。虽然普通超额保单可能只对一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承保, 伞式责任保单对好多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提供承保, 比如 C G L、 汽车责任以及雇主责任。伞式责任保单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保险公司的辩护义务, 超额或伞式保单会对剩余的索赔为被保险人辩护,除非其保险限额也耗尽。
为了说明顺延责任保障的第二个作用,假设制造商有一份 C G L 保单和一份伞式责任保单。一起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发生在 C G L 保单的保险地域以外。C G L 保单承保世界范围的产品责任, 但是诉讼必须首先在美国或加拿大提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C G L 保单不对该项索赔承保。但是,如果伞式保单对产品诉讼没有同样的地域限制,它将 “延续责任” 赔付这起索赔, 如同其是优先保单一样。
当一起索赔被伞式保单承保但是不被任何的优先保单承保, 顺延责任保障有一个自留的限制(也称为自保自留, self-insured retention, SIR)。如果伞式保单规定的自流额为 25 000 美元, 则伞式保单赔付超过 25 000 美元部分的数额,同时还受保单规定的限额的约束(见图表 13-4。 )自留数额可以变化, 对小企业可以低至 500 美元,对大型企业可以高到 1 000 000 美元。在许多保单尤其是那些为小企业设计的保单中,自留对辩护成本不适用。保单对这种成本提供全额保障,通常被称为 “第一美元辩护保障” 。
自留在下列情况下也不适用:(1)伞式保单赔付的是超过优先保单所承保的损失的超额部分, (2)伞式保单延续责任是因为优先保单的累积限额被耗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