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 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