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初 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待遇既要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又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这既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五是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六是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