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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责任除外政策出台

2012-03-2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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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了观察好将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下发了《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通知当中对“责任除外”条款作了详细的界定和阐述。

为贯彻好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下发了《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要求各公司按照行业指导精神尽快在“十一”前完成相关条款的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切换。

记者9日获悉,今年6月,中保协组织业内外专家成立“改造人身保险产品法律性条目工作组”,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示范写法》的制订。

《示范写法》是以较为常见的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产品为模本制订。针对新保险法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工作组梳理出主要的14个条款,包括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责任除外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宽限期/催告期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年龄错误条款以及相关释义等,《示范写法》中均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了行业规范。

据中保协秘书长王治超介绍,“责任除外”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即: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王治超说,《示范写法》只将7种情形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与以往的责任除外条款相比,《示范写法》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识要件上作了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区分;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条款的释义更严谨,以免保险公司进行随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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