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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 严格监管要求

2012-04-17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行业不断发展,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准入监管,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和分支机构准入门槛,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准入监管,保监会昨日发布的新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和分支机构准入门槛,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主体增多,股东良莠不齐,个别保险公司股东由于财务状况欠佳,资本实力不足,发生过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规定。

《规定》还要求,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须经保监会批准,旧版规定股东变更报批比例则是10%。

除了提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规定》还提高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除了新增了保险公司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要求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此外,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且无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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